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中直行业、煤炭和军工企业:
为保障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1月起调整我省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随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化而相应调整。
二、对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的遗属,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厅级以上(含享受副厅级以上待遇)人员的遗属,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和维护社会治安中牺牲的工作人员的遗属,可在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70%;对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人员的遗属,可在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60%;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人员的遗属,可在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上述遗属是孤身一人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的,还可在以上增加的基础上再增加10%。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费用按原渠道解决。
四、审批办法。符合补助条件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批;市(地)、县(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企业符合补助条件的,原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单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审批,原由单位(企业)支付的仍由单位或企业支付。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