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部分离休干部家属反映,对离休干部去世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不清楚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调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黑人社发[2011]26号)规定,从2011年1月起调整我省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对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的遗属,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厅级以上(含享受副厅级以上待遇)人员的遗属,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和维护社会治安中牺牲的工作人员的遗属,可在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70%;对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人员的遗属,可在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60%;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人员的遗属,可在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上述遗属是孤身一人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的,还可在以上增加的基础上再增加10%。